流程说明:
一、存档人员条件
(一)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任职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;
(二)自费出国(境)人员;
(三)受工作单位委托代理人员;
(四)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(劳动合同)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;
(五)卫生行业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(辞职或辞退起一年内有聘用单位);
(六)其他流动人员。
二、人事档案接收程序
(一)由中心开具《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商调函》,并要求其原存档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填写《存档人员婚育状况登记表》和《社会保险情况调查表》(单位代理人员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);
(二)原单位或人才流动机构在接到《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商调函》20天内,将完整的人事档案关系,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达;
(三)经审查档案符合要求后,接收并登记;
(四)中心在调出单位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上签字、盖章后,由本人将回执退回档案调出单位;
(五)签定协议
1.提交如下
(1)身份证原件(委托存档人员须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);
(2)由原存档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填写完整的《存档人员婚育状况登记表》、《社会保险情况调查表》;
(3)1寸近期免冠照片(黑白、彩色均可)1张2寸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。
2.填写如下表格:
(1)《委托人事代理登记表》一份;
(2)《干部履历表》一份;
(3)个人存档的,双方在《人事代理协议书》(一式两份)上签字、盖章,即日起开始执行合同条款;
(4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存档人缴纳或委托人代为缴纳人事代理费(适用于个人存档人员)。
(六)履行《人事代理协议书》
1.依据《人事代理协议书》规定,存档人员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,持《人事代理协议书》到我中心续缴人事代理费;合同过期者需补齐费用并交延期服务费;
2.代理人员办理档案相关事宜时,需本人持《人事代理协议书》办理;单位代理人员需持单位介绍信办理;托他人办理时持委托函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办理;
3.代理人员更改联系方式时,应及时通知我中心相关部门,以便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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